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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继虎指出,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目前主要依托现有的电池回收相关法规,开展动力蓄电池梯次和再生利用研究,布局相关产业,对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尚在探索阶段。
欧盟基于电池指令、报废汽车指令 (ELV)和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WEEE)三大指令,以生产者为主体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并发挥行业第三方作用支持回收利用体系运作。法规方面,2006年欧盟发布的2006/66/EC电池指令包括各类电池,要求电动汽车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建立报废电池回收利用机制。回收利用方面,德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回收利用制度,并利用基金和押金机制建设废旧电池回收体系。电池经销商要配合电池生产企业组织建立回收机制,告知消费者报废电池的回收点,回收点定期将报废电池送至指定的回收处理机构。德国建立了共同回收系统基金会GRS,电池企业按其电池的市场份额、重量与类型支付管理费用,可以共享基金会的回收网络。
日本在有关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建立起包括废旧动力蓄电池在内的 “蓄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再生处理”回收利用体系。法规方面,制定了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节能法》及《再生资源法》,其中 《再生资源法》明确了镍镉电池和干电池由消费者回收至再生处理企业的三个渠道,包括通过分类收集后由地方自治体集中移交,电池的销售商、生产商转交,由配套电器大销售商和服务中心转交。2000年日本政府实施 “3R”计划,要求电池行业建立回收系统,收集和回收充电电池 (不包括普通电池)。各企业在自愿行动的基础上建立了完善的回收利用体系,零售商家、汽车销售商和加油站免费从消费者那里回收废旧电池交由回收公司处理。日产公司与住友合资成立的4REner-gy能源公司开发了家用和商用储能梯次利用产品;丰田公司将凯美瑞的退役电池用于黄石国家公园设施储能供电,重新设计了储能电池管理系统,将电池使用寿命延长2倍。
郑继虎指出,中国作为新能源汽车第一大国,高度关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起步较早,已领先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目前,我国已发布实施的 《管理办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在动力蓄电池回收责任、综合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推动构建回收利用体系。通过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推动汽车生产企业落实回收主体责任。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溯源管理的具体实施程序,指导和监督企业履行溯源责任,构建了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的全生命周期溯源监管机制。但是,由于以上已发布政策属于行政文件,缺乏强制性措施,难以有效保障相关主体落实回收责任,有待进一步上升层级,增强对违规行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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