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狮克电池(中国)营销总部!
首页 > 新闻动态

发布时间: 阅读:

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浙江、江苏两省市场监管部门查获了一起“贴标假冒博世BOSCH蓄电池”案件,经查涉案蓄电池产品系从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公司)代工企业上海江森自控国际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森自控)流出。

据上海市场监管官微消息,2018年6月,由于博世蓄电池更新换代,博世与江森自控签署协议,取消了双方签订的已生效订单,并给予江森自控180余万元经济补偿,要求其消除该批蓄电池上的博世商标标识和包装物。然而,江森自控在去除上述产品的包装和商标标识后,仍将无标识的蓄电池销售给下游6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又将“BOSCH”商标贴在蓄电池上售出,目前4万余只涉嫌侵权的“BOSCH”蓄电池去向不明。

“目前还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等调查结果出来,博世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博世(中国)相关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4万余只蓄电池去向不明

据上海市场监管官微消息,上述涉嫌侵权“BOSCH”蓄电池案件是由原上海市工商检查总队发现的,该检查总队在2018年11月协助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调查合肥宝辰电源商贸有限公司贴标假冒“BOSCH”蓄电池一案时发现,涉案蓄电池产品系从博世公司代工企业江森自控流出,由宝辰公司贴标后销往各地。

上海市场监管调查发现,博世公司因蓄电池业务产品线升级,在2018年6月与江森自控签署协议,取消已生效的订单,并给予江森自控180余万元经济补偿,要求其消除该批蓄电池上的博世商标标识和包装物。

“博世公司与江森自控取消订单并赔偿的消息属实,博世公司确实在2018年对蓄电池产品进行了性能升级,升级后的蓄电池相较老款,使用寿命更长。”上述博世(中国)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江森自控是博世蓄电池的代工厂,其所生产的蓄电池仅供汽车售后市场,不涉及新车市场。

然而,涉嫌侵权“BOSCH”蓄电池案件的反转在于,江森自控在去除产品包装和商标标识后,仍将无标识的蓄电池销售给上海中之杰贸易有限公司、盈之福蓄电池(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元阖贸易有限公司等共六家公司,销售数量共计4万余只,销售总金额达800余万元。

其中,上海中之杰贸易有限公司将大部分货直接通过江森公司发给了各地客户,少部分存在公司仓库的蓄电池在贴上了印制的“博世”商标后售出,上海中之杰贸易有限公司的7家下家公司购入了1206只涉案侵权蓄电池。盈之福蓄电池(上海)有限公司以进货原样将货销售给南京快准车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和北京盛金谷投资有限公司。

对于上述情况,记者拨通了上海中之杰贸易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对方仅表示“目前还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随后紧忙挂断电话。

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

由于涉嫌侵权“BOSCH”蓄电池案件涉及多家公司,销售链条长等原因,分清责任变得错综复杂。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该案件涉及的法律主要是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因博世公司与江森自控已经取消了合约,且已经向江森自控进行了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江森自控就不能再使用博世公司的名誉去生产或销售蓄电池。严格来讲,蓄电池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要有明确的出厂名称、厂址以及相关标准,如果江森自控继续生产或销售博世公司的蓄电池,就会涉嫌侵犯使用了博世公司对蓄电池产品的标准,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如果博世公司的商标有符合规定的专利项,那么江森自控还会涉嫌侵犯专利权。

根据《商标法》中的条文规定,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除江森自控以外,从江森自控购入无标识蓄电池的6家公司也或将承担一定责任。“如果这6家公司在对博世公司已与江森自控取消合约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蓄电池,这6家公司可以向江森自控追责,但如果6家公司对博世公司已与江森自控取消合约知情,还从江森自控购入蓄电池,那么江森自控和6家公司均有过错,后续要按照过错的大小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邱宝昌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条文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博世(中国)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博世公司正在和执法部门保持沟通,最终调查结果何时出来还没有确定时间。”

相关推荐

电话:010-57126506 邮箱:legacybattery@yeah.net
© 2019 北京狮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